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格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县将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镇平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东十二里河以西、宁西铁路线以南、G312国道以北、西十二里河以东的区域和铁路线以北的产业集聚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禁用区域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实行。
镇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