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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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2017〕95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Nc001-0202-2017-01056
添加日期:2017-11-28 09:53:54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9日
  镇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努力形成各级抓督查促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政府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抓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督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查工作,负责具体督查任务的实施和协调。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所属部门是县政府工作任务落实的承办单位,同时也是督查单位,负责县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是在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督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督查并报告情况。
  第三章 督查范围
  第九条 主要督查范围包括:
  (一)负责督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好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督办查办工作;
  (二)负责督办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各种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督办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中需要落实的问题;
  (三)负责办理上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转办件、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四)负责督查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要督办的事项;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督查办理
  第十条 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督查的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拟定督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设定完成时限,落实承办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对办结的事项,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督查单位要做好督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在督查过程中,督查单位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工作落实这一核心目标开展工作,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日内进行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或难以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督查事项,并做好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围绕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发现和总结推进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更要注重发现和研究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开展督查调研,举一反三,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情况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十六条 对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县政府督查室要主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要报告县政府并责成有关承办单位抓紧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督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过问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政府督查室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灵活采取实地督查、跟踪督查、联合督查、随机抽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以达到点上核实,面上推动的效果。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 督查考评
  第十九条 探索并逐步建立督查评价机制。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一起,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率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成绩的考评依据之一,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实行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中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责成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绿、黄、红”三色通知单催办制度。绿色催办通知单,适用于完成任务时间内但工作进度迟缓的催办,起重申、提醒作用。接绿色催办通知单后,承办单位或乡镇(街道)要抓紧研究问题,加快工作进度。黄色催办通知单,适用于到时限未完成任务或结果未达到交办事项要求标准的催办。接黄色催办通知单后,承办单位或乡镇(街道)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迅速落实,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写出情况说明和落实措施,政府督查室要登记归档,扣减相应年度评价目标分值,联系绩效考评。红色催办通知单,适用于发黄色催办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按要求落实任务的交办事项的催办。接红色催办通知后,县政府分管交办事项副县长对承包单位或乡镇(街道)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政府督查室要登记归档,加倍扣减相应年度目标评价分值,影响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电子政务督查系统工作制度。为推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满足无纸化办公需求,基于政府电子政务OA系统,实行电子政务网上督查、督办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