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镇平县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县审计项目计划安排,镇平县审计局对镇平县赵河截污工程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镇平县建设局系县政府职能部门,共有干部职工807人,内设五股一室。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镇平县赵河截污工程,是镇平县2014年重点工程。该工程北起石佛寺镇玉佛桥,南至镇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双侧主干管道总长14869米。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赵河两侧污水截污管道埋设;过河管道水泥搅拌桩加固;新建砌筑检查井110座,混凝土跌水溢流井2座;新建浆砌石截污坝3座,砖砌截污坝2座。
该项目由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设计,由河南清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招投标由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14年5月6日,经公开招投标,确定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41854811.10元。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41854811.10元,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完工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工程原计划施工主管道17529米,截至审计之日,已施工主管道14869米,完工部分于2015年11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剩余2660米尚未施工,故不在本次审计范围之列。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镇平县赵河截污工程的建设,将赵河两岸的生产生活污水引入第二污水处理厂,对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赵河景观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建施双方提供的工程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但通过审计也发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着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立项审批手续
(二)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未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五)项目未经勘察直接进行图纸设计
(六)项目设计应招标未招标
(七)设计图纸未经审查
(八)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未提供会计资料
(十一)多计工程造价1522946.37元
(十二)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十三)工程量偏差过大导致重新组价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
(一)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第(一)至(九)、第(十一)项问题,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上述第(十)项问题,对项目相关单位总计处以50000元罚款。
上述第(十一)项问题,对多计的工程造价1522946.37元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
上述第(十三)项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查明原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审计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手续。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
4、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强化工程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编制工程决算。
5、建设单位应应当按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完善工程档案,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中所发现的第(一)至(九)、第(十一)(十三)项问题,已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正在整改落实。
第(十)项问题,项目相关单位罚款已缴纳县财政。
第(十一)项问题,被审计单位已对多计的工程造价1522946.37元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