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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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张林富民养殖场、姜廷舟养殖场、 姜廷保养殖场、张荣晓养殖场、镇平县洪奇养殖场、凉水井养鸡小区的通知
索引号:Nc001-0202-2013-01079
添加日期:2013-12-19 14:13:36   来源:   作者:

镇政〔2013〕79号

张林镇、彭营镇、安字营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张林富民养殖场(位于张林镇杨庄村,法人侯光东,2006年建成,存栏500头)、姜廷舟养殖场(位于彭营镇西王庄村,法人姜廷舟,2007年建成,存栏约1.3万只蛋鸡)、姜廷保养殖场(位于彭营镇李锦庄村,法人姜廷保,2009年建成,出栏约50头猪)、张荣晓养殖场(位于彭营镇田岗村,法人张荣晓,2004年建成,存栏约2.2万只蛋鸡)、镇平县洪奇养殖场(位于彭营镇彭营村,法人王洪奇,1992年建成,存栏约200头猪)、凉水井养鸡小区(位于安字营镇凉水井村,有11家养殖专业户组成,存栏约10万只鸡)。上述6家养殖场(小区)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成畜禽粪便污水治理工程。根据《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6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场址均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镇平段干渠两侧饮用水保护区内,县政府于2010年9月1日批准实施的《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镇政文〔2010〕39号),已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镇平段两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中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6家养殖场(小区)实施关闭。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张林富民养殖场、姜廷舟养殖场、姜廷保养殖场、张荣晓养殖场、王红奇养殖场、凉水井养殖小区自接到关闭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现有场所养殖,清除养殖粪便和废水。县电业局、水利局负责切断现有养殖场电、水;工商局负责收回工商执照,畜牧局负责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2014年1月20日前,彭营镇人民政府、安字营镇人民政府、张林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养殖场(小区)关闭到位;县畜牧局、县中线办负责督促养殖场按期关闭;对未能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