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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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索引号:Nc001-0202-2013-01076
添加日期:2013-12-11 14:15:05   来源:   作者:

镇政〔2013〕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镇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与退出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1号令)、《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宛政〔201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可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9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在县产业集聚区新就业人员、来本县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9平方米,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县政府和县产业集聚区特殊专业人才和省、市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信息。
第八条 公租房的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通过入户调查、访问邻里等方式对申请公租房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对核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 租赁与运营管理

第九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公租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40-60平方米。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第十条 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摇号机制。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实行公开配租,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具体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符合条件家庭的配租以轮候、摇号确定房号。房号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租期届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统一受理后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自己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费、供热费、燃气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售合同,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售合同约定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后,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租金和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出租,实施租赁管理,租金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对于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要按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先报经县政府同意,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性质转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产权按“谁投资、谁持有”的方式确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有资金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归企业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现金出资或争取其它方式出资建设的公租房,以工程项目竣工核算成本为基准,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占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违法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承租或购买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租房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