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2013〕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镇平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镇平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全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城市供水体系的安全可靠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防范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实行强化政府监督、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城市水源因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因战争、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4、供水厂主要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品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或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设立全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县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电业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相关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一)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方针;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重大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负责协调技术、人力、物力支援;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三)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专家组由规划、设计、水质检验等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四)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拟定全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全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全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五)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供水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三、监测网络构成及职责
由县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等单位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的建设和水质数据上报管理工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县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二)分级响应
按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本预案适用范围为Ⅳ级响应。
Ⅰ级:城市供水系统发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及以上居民用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Ⅱ级:城市供水系统发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Ⅲ级:城市供水系统发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及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用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城市供水系统发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或县城一半城市居民用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及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三)情况报告
1、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所在地应急处理电话或供水企业服务热线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事故单位及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县政府。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重大事故上报要求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上报的内容要真实,并要求同时上报各级应急组织。
4、上报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伤亡人数;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详细联系方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5、上报的形式
可采用电话、传真、书面送达等形式,确保接收单位接收到。要求: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县政府。
(四)应急处置
1、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好居民的临时供水。
2、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报告内容,一经核实,立即报县政府,同时启动全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必要时,应向上级政府报告。
3、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组织及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安排和调整工作方案,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有序进行。
4、应急期间供水优先顺序
(1)学校、医院及消防用水;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3)重点工程用水;
(4)一般工业、建筑用水;
(5)其它用水。
5、新闻发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转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社会公布。
(1)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2)新闻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的概况以及对城市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3)新闻发布方式可采取电台、电视台发布、报纸发布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可在突发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应急行动过程中和应急行动终止后,视情况开展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
6、应急期间备用水源
(1)赵湾水库做好与上协调,确保水库在死库容情况下,可挖潜300万m3,用于城区用水;
(2)水利部门在县城附近富水地区勘探打井用于保障城区供水;
(3)城市供水企业启用备用井用于保障城区供水;
(4)水利部门启用陡坡水库灌区向城区供水。
五、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县政府。基本功能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二)通讯保障
建立以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县政府、城市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上级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三)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县政府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四)培训演习
开展参加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开展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演练。
(五)宣传教育
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六、应急终止
(一)终止程序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组织指挥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政府决定。
(二)后期处置
发生事故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县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向事故城市提出改进建议。
七、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出现以下情况可对预案进行修订:
1、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
4、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等。
(二)奖励与责任
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将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制定并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